一、依據經濟部115年3月11日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及旨述電能購售契約第14條或餘電購售契約第9條約定辦理。
二、旨述契約範本包含「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115年管理辦法修正版)範本」、「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餘電購售契約(電能轉供115年管理辦法修正版)範本」、「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餘電購售契約(併網型直供115年管理辦法修正版)範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電能購售契約(111年~113年以後光儲-115年管理辦法修正版)範本」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餘電購售契約(111年~113年以後光儲-115年管理辦法修正版)範本」。
三、前述契約因應管理辦法修正,爰增訂前述契約第一條之一約定有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因天災暫停計算電能躉購期間約定及認定標準,並補充管理辦法第22條、第23條暫停計算電能躉購期間約定。本公司將以郵寄修約通知予完成簽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餘電購售契約之設置者知悉。
四、另為確認充入儲能系統之電能是否包含非再生能源電能,光儲契約第7條及光儲餘電購售契約第4條增列電表資料比對機制,以符實際,且各光儲案場所屬區營業處將另行函告設置者辦理合意換文修約。
五、前述契約範本已公布於本公司對外網站(https://www.taipower.com.tw),敬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前述事項,以維護貴會會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