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115年7月6日召開之「再生能源電能及餘電購售契約整併說明會」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正本:經濟部能源署、中華民國再生能源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GESA綠能暨永續發展聯盟太陽光電委員會、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能源產業推動委員會、中華民國太陽光電暨儲能品質安全協會
副本:
「再生能源電能及餘電購售契約整併說明會」會議紀錄
| 一、時間:115年7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
| 二、地點:台電公司總管理處1308B會議室 |
| 三、主席:陳副處長虹吟 |
紀錄:陳冠友 |
| 四、出(列)席人員:詳後附名單 |
五、會議決議:
(一)本次會議台電公司已於會上向相關公協會說明契約整併規劃(會議簡報資料如附件),相關疑義於會中逐一回應說明並獲瞭解與同意,另為充分蒐集各方意見,請各公協會可於一週時間內提出建議,俾利台電公司納入考量(因會後一週未接獲其他相關修正建議,後續擬依簡報之規劃時程辦理契約陳報作業)。
(二)整併版契約係將現行電能購售契約及餘電購售契約合併,文字微調,故台電公司原則不主動辦理換約,業者仍得依原簽訂之電能購售契約或餘電購售契約履約,相關權利義務不受影響。若業者確有換約需求,除已商轉契約可逕洽所屬區處換約外,倘契約所載任一發電設備屬併聯試運轉階段,仍將先行洽主管機關確認是否符合併聯試運轉期間給付部分購電電費之換約資格。
(三)另會中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建議首次銷售方式變更須重新簽約成整併版契約,與原契約相同之附件是否無須再檢附事宜,本公司將納入後續研議,以提升契約轉換便利性。
六、散會。(下午3時15分)
附件:說明會簡報大綱內容
再生能源電能及餘電
購售契約整併說明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處
為精進餘電契約之作業流程,擬規劃電能購售契約及餘電購售契約整併作業,以降低契約銜接產生之爭議及簡化人工審核作業。
整併與新增重點:
- 銷售方式整併:銷售方式變更改以修約辦理。
- 利率適用整併:逾期給付統一適用利率。
- 罰則整併:統一違反併聯及調度規定等事由罰則。
- 銷售方式變更及費用:終止契約協商內容納入整併版契約。
- 終止契約事由調整:新增發電設備經法院強制執行且移轉得終契之條款。
新增「銷售方式」區分全額躉售及轉直供餘電躉售,未來躉購契約轉直供餘躉契約,免終止原契約後再重新簽約,改採修約辦理。
第一條之一 購售電能合意(草案摘要):
[ ] 僅銷售甲方:合計總購售電容量為______瓩。
[ ] 併外線全額躉售:併聯於甲方______伏電壓電力系統。
[ ] 併內線全額躉售:併接於乙方______伏電壓用電系統後併聯於甲方______伏電壓電力系統。
[ ] 次要銷售甲方:餘電容量最大為______瓩(不超過裝置容量)。
[ ] 轉供餘躉。
[ ] 直供餘躉:責任分界點屬 [ ] 發電端 [ ] 用電端。
躉購變更為轉供餘電:轉供開始前,業者以書面通知台電公司辦理銷售方式變更即可(免重新簽訂餘電契約,無須面臨契約銜接空窗期)。
第七條之一 電能銷售方式變更及費用(草案第一項):
「乙方如有變更本契約第一條之一第二項電能銷售方式之需求者,應以書面向甲方請求契約變更。」
轉供餘電變更為躉購:因售電業剔除等事由造成轉供中斷時,經台電通知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辦理變更維持躉售;若仍無意願,則自轉直供契約失效日起終止收購,流至台電之電能以「迴避成本與約定躉購費率孰低者」支付。
原先躉購及餘電契約逾期基準利率不同,整併後統一採「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現為 1.725%)計付遲延利息。
| 原躉購契約條文 |
原轉直供餘電契約條文 |
整併版契約條文 |
| 按起計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準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
按起計日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
統一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
原躉售契約罰則約定,一體適用於次要銷售甲方之契約:
- 有約定以外之電能:不予給付當期購電電費。
- 違反併聯、調度規定,且有發生事故者:不予給付當期購電電費。
- 違反併聯、調度規定,未致發生事故者:不予給付當日購電電費。
當躉購費率低於前二年審定決算售電單價,且由僅銷售變更為次要銷售(轉供餘電)者,應自轉/直供起始日起,給付「電能銷售方式變更費(分手費)」予台電。
| 適用對象 |
整併版契約 |
舊版契約 |
| 比較基準 |
前兩年審定決算售電單價 |
| 比較時點 |
開始轉供日 |
終止契約協商日 |
| 協商會議 |
免召開 |
須召開 |
| 遲付利率 |
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月息加一釐按遲延日數比例計收 |
配合實務需求,新增所有發電設備若經法院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且認定憑證經主管機關同意移轉予第三人時,原契約得立即終止,以利設備新所有權人儘速與台電辦理簽約。
- 新簽約業者:新簽電能或餘電購售契約之業者,一律採用新版整併契約。
- 既有業者:台電原則不主動換約,仍依原購售契約履約,權益不受影響。
- 既有業者欲轉換:若有變更銷售方式需求,終止原約後,統一改簽新版整併契約。
- 光儲及離岸風電契約:後續視實施情況另行評估整併。
銷售方式有變更
原躉購 / 轉直供餘電契約
➔ 終止原契約後,以「整併版契約」簽約
銷售方式未變更
1. 台電不主動修約,沿用原契約。
2. 若主動申請修約,需主管機關同意。
115.7.6 說明會 ➔ 1~2週意見蒐集 ➔ 1個月內部行政流程 ➔ 1~2個月報部備查 ➔ 正式公告實施!
歡迎提問或提出建議!
一週內亦可將書面意見寄至:
u644625@taipower.com.tw
附錄:契約修正條文草案(全文)
第一條之一 購售電能合意
乙方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於__________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為第______型發電設備,共計______(機)組,合計總裝置容量為______(峰)瓩。
前項乙方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所產電能採用下列方式銷售予甲方(內勾選):
[ ] 僅銷售甲方:合計總購售電容量為______瓩。
[ ] 併外線全額躉售:併聯於甲方______伏電壓電力系統。
[ ] 併內線全額躉售:併接於乙方______伏電壓用電系統後併聯於甲方______伏電壓電力系統,相關購售電能之裝表計量與計費依附件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接內線全額躉售計量與計費說明」之規定。
[ ] 併內線餘電躉售:併接於乙方______伏電壓用電系統後併聯於甲方______伏電壓電力系統。
[ ] 次要銷售甲方:餘電容量最大為______瓩(不超過裝置容量),且電度表每15分鐘計量發電度數,不超過餘電容量換算之15分鐘發電度數。如前述容量有變更時,乙方應隨時以書面請求甲方變更契約。
[ ] 轉供餘躉。
[ ] 直供餘躉:責任分界點屬 [ ] 發電端 [ ] 用電端(併網型直供 / 併網型直供後剩餘電量轉供)。
第七條之一 電能銷售方式變更及費用
一、變更費用計算公式:
二、如當期甲方購電電費足以全額抵扣前款之電能銷售方式變更費者,經抵扣後甲方應付之購電電費按第八條付款約定辦理;如不足抵扣者,其不足部分由甲方寄送電能銷售方式變更費繳費通知單,乙方應於寄送日起28日內(遇假日順延)將金額匯撥至甲方指定銀行帳戶完成付款作業。
三、前款自甲方應付之購電電費抵扣電能銷售方式變更費之繳費日為甲方收到乙方請款發票或收據當日。
四、乙方逾期給付電能銷售方式變更費用者,應自遲延之日起計算實際遲延日數,並按通知當月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月息加一釐按遲延日數比例計收遲付費用,繳費當日免計。
五、當期電能銷售方式變更費如有爭議時,暫依甲方通知之金額計收,俟爭議解決後,再辦理補付或扣收。
六、若乙方有本項變更需求而未主動辦理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為變更並向乙方計收費用。若因轉/直供失效且於7個工作日內未辦理變更,甲方終止收購。
第八條 付款
甲方應付之購電電費及營業稅,僅銷售甲方者,由甲方定期抄表日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金額通知乙方;次要銷售甲方者,由甲方依第七條計得購電度數之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將金額通知乙方,並由乙方開立發票或收據逕向甲方請款,甲方於收到乙方請款發票或收據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付款。如甲方逾期給付電費,應按起計日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第十條 罰則
乙方如有以第一條之一之發電設備所發電能以外之其他電能售予甲方;或未依規定擅自併聯,致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時,甲方不予計付當期購電電費。未致事故時,不予計付當日購電電費。
第十三條 終止契約
十、乙方有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情事者,自轉/直供契約失效日起,終止收購電能。
十一、本契約所有發電設備均經法院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且認定憑證經主管機關同意移轉予第三人,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者,甲方得書面通知乙方立即終止本契約。
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及餘電購售契約整併說明會 出席人員簽名冊
| 主辦單位:業務處 |
時間:115年7月6日下午2時 |
| 地點:1308B 視訊會議室 |
主持人:陳副處長虹吟 |
紀錄:陳冠友 |
| 編號 |
單位 |
簽名 |
| 1 |
經濟部能源署 |
陳家豪 |
| 2 |
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 |
廖阿海 |
| 3 |
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 |
郭軒 |
| 4 |
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 |
(出席代表) |
| 5 |
中華民國再生能源商業同業公會 |
周______ |
| 6 |
GESA綠能暨永續發展聯盟太陽光電委員會 |
林______ |
| 7 |
GESA綠能暨永續發展聯盟太陽光電委員會 |
郭軒廷 |
| 8 |
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 |
(出席代表) |
| 9 |
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 |
李佳穎 |
| 10 |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能源產業推動委員會 |
曾心______ |
| 11 |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能源產業推動委員會 |
蔡宗融 |
| 12 |
中華民國太陽光電暨儲能品質安全協會 |
(出席代表) |
| 13 |
法律事務室 |
王收 |
| 14 |
業務處 |
蔡光華 |
| 15 |
業務處 |
林彥儒 |
| 16 |
業務處 |
彭敏瑜 |
| 17 |
業務處 |
林育德 |
| 18 |
業務處 |
陳佳______ |
| 19 |
業務處(紀錄) |
陳冠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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